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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2〕37号

创建时间:2014-06-09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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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

 

  为有序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确保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分配公平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抓手,以完善和落实政策为保障,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城市新区建设、城市旧城区改造、产业集聚区建设、新型社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等相结合,统筹安排,优化结构,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好、分配好、管理好。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2012年全省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40万套,竣工22.5万套,项目计划投资504亿元。其中开工建设廉租住房8.8万套,竣工6.16万套;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4万套,竣工5.74万套;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9万套,竣工5.5万套;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8.3万套(其中,林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2924,垦区危旧房改造6000,铁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748),竣工5.1万套。

 

  ()时间节点。

 

  1.20123月底前,省辖市、县()政府统一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完成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工作。

 

  2.20124月底前,落实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立项、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公告等前期工作,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组织实施征收。各省辖市、县()全部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组卷上报工作,完成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统贷统还申报工作。

 

  3.20125月底前,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补助资金拨付各省辖市、县();完成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统贷统还审核工作并开始放款;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4.20126月底前,各省辖市、县()按年度需求计划完成资金筹措工作;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完成前期工作,项目实现100%开工建设。

 

  5.201210月底前,国土资源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完善土地报批手续。

 

  6.201211月底前,完成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组卷上报工作;新开工项目实现三个三分之一(进入地基结构施工的1/3,主体施工的1/3,基本建成的1/3)的目标。12月底前完成全年竣工任务。

 

  三、主要任务

 

  ()加快推进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要结合产业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稳步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继续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的同时,启动零星棚户区和县级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推进中央在豫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把铁路、中石化等在豫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范围,并逐步将工作范围扩大到其他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同时,要加强对2011年开工项目的监管,保证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布局。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布局规划,实现“四规”合一。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区域,贴近保障对象需求。各地在项目落实中要切实做到“三不”: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配套基础设施的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审批;对配套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的项目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一律不组织验收;对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约需2350公顷。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新增建设用地全部实行计划单列,单独组卷上报,用地计划直接下达,不占省辖市、县()建设用地指标。要进一步优化用地手续办理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加快土地供应节奏,确保项目及时开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要求的项目,依法应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用地计划报批的同时,同步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申报先行用地的,要在三个月内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各地要积极申报,争取列入国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试点范围,同时提前筹备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协调各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计划的省辖市、县(),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并根据情况扣减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畅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召集项目审批会,按照“集中审批、限期办结、协调推进”的原则,推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完善项目审批督办制度和审批进度反馈制度。由监察部门牵头,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对分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跟踪落实,抓好督办,及时汇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力争年度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补助资金规模不低于2011年。各省辖市、县()要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测算工作,切实增加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和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转贷各地的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资金、城投债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政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不留缺口。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大协调力度,充分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作用,做好融资工作。省辖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

 

  ()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分配公平。要认真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永久性标示牌制度,进一步把好工程招标审查关、施工图审查关、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关、现场监理关、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执法监督,每季度组织一次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拉网式排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要以贯彻落实审查公示制度为重点,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和退出机制。把好保障对象准入关,实现阳光操作,公平分配。要完善政策,堵塞分配环节的漏洞,加强动态监管,实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者及时退出。

 

  ()加强运营管理。各地要切实抓好存量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和管理,切实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继续做好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管理和运营主体,加强租售管理、物业服务和修缮维护工作,健全运营管理费用筹措机制。要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商业化管理方式,切实降低运营成本。要通过配建的商业用房等经营服务设施的收益,弥补保障性住房运营资金不足,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就医、就学等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投资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四、保障措施

 

  ()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各省辖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和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质量管理,牵头考核验收;省发展改革委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监督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惠政策落实;省财政厅负责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筹措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督促各省辖市、县()政府落实配套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快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下达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并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和监管。

 

  ()加强督导。各省辖市、县()政府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目标管理,并细化到每一个项目。住房保障、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责任部门要从土地供应、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形象进度等方面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责任到人,形成流程图表,作为项目推进和督查检查的依据。各省辖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选址等有关情况要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采取定期督查和暗访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监管。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严肃查处违规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用途、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等行为,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监督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方式,吸引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监督,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顺利开展。

 

  ()严格考核。省政府将分别于5月初、7月初和12月下旬对各地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省辖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年终考核情况,对年度考核验收优秀的省辖市、县()政府进行表彰。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省辖市、县()启动问责程序。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者,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省辖市、直管试点县()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实施意见于20123月底前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