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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民生工程形象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4-06-09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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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民生工程形象标识的通知

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生办:

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民生工程建设管理,确保民生工程持续发挥效益,不断提升民生工程知晓度和满意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广应用民生工程形象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图案及释意

 


 

标识以“民生”的“民”为基础进行设计,其中巧妙融入了 “心形”、“飞舞的绸带”及“初升的朝阳”等设计元素。“民”字体现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致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定理念;“民”中的“心形”体现政府用心办好民生工程,着力提高群众幸福指数的美好心愿;“飞舞的绸带”象征民生工程是政府与群众的沟通纽带,体现民生改善后人民群众的欢欣愉悦;整体圆形似“初升的朝阳”,并以红色作为基础色,寓意阳光、温暖,体现普惠民生、建设美好安徽的光明前景。

    二、标识应用规范

为提高民生工程形象标识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标识须严格按照《规范应用手册》(省直部门请参考随文寄送的光盘,各市县请登录民生工程在线填报系统下载电子版)载明规范使用,整体造形可以根据载体尺寸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图案、颜色、文字字体、字号及其要素组合比例。

制作民生工程标识标牌,应严格按照《规范应用手册》规定的格式(通用格式或指定格式),标牌上除应用民生工程标识外,须同时载明项目名称、管理单位及监督电话,项目概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辑。通用格式如下:

项目名称:××县(乡镇、村)××项目

管理单位: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监督电话:县级主管部门电话

项目概况:建成时间、投资规模、项目简介等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广应用

民生工程形象标识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提升民生工程实施成效的重要载体。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逐步推进、全面覆盖”的原则,积极做好省定民生工程(原则上不含各地自定项目)形象标识推广应用,扩大民生工程品牌效应。

(二)规范标牌使用

从2013年起新建成的工程类项目,应按照统一规范,使用民生工程标牌。

对2007年以来,已建成尚未设置民生工程标牌的,根据需要,逐步推广应用。

对已设计使用民生工程标牌的,可以采取简便方式,在标牌上加贴民生工程标识。

对已设计使用本地民生工程标识的,原标识可继续使用,逐步加贴新标识。

(三)方便群众监督

民生工程形象标识推广应用纳入绩效评价和工作督查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建立健全标识管理长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投诉、反映,加强项目建后管养,保证民生工程持续发挥惠民功效。